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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週報6】網路巨頭監理:個資保護法與競爭法之互動|2020/06/19~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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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文西短評 

大家好,我是王慕民。本週的個資週報想分享一個個人資料保護的監理新趨勢。

 

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消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20年6月23日作出判決,准許德國聯邦競爭法主管機關聯邦卡特爾署(Bundeskartellamt)執行其對Facebook使用者資料處理行為的禁令。該案詳細情形,請參考本事務所快訊。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會有個疑惑,社群網站資料處理行為之監理,應該是資料保護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為何此處作出禁令的,是競爭法主管機關?

 

事實上,本案呈現出的,正是競爭法(公平交易法)介入個人資料保護監理的新趨勢。近十年來,數間大型跨國數據(平台)企業(例如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等)的迅速崛起,使得國際間對於個人資料大數據發展的法規政策考量逐漸聚焦於競爭法領域。

 

我們也觀察到,近年來,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資料相關之競爭議題,關注度也不斷提升。法國競爭委員會(Autoritéde la Concurrence)與德國聯邦卡特爾署在2016年5月共同發布《Competition Law and Data》報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在2018年舉辦「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21st Century」公聽會,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19年12月17日發布《數位平台營運者對提供個人資訊之消費者的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指引》,皆為此方面例證。

 

從前開動向可以看出,數位平台經營者的蓬勃發展在雙邊市場是否將因掌握大數據而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爭議─例如網路效應造成的參進障礙、數據分析用於差別取價、數據事業結合產生的限制競爭、掌握大數據造成的市場力集中、事業分享或共用數據產生的勾結或拒絕接取、事業濫用支配地位取得數據等─確實已成為各國競爭主管機關目前關注之焦點。

 

從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20年1月22日公告「大數據發展下之資訊壟斷與競爭政策」委託研究案也可以看出,我國對於個人資料的大數據運用,在可預見的未來將在既有的個人資料保護監理之外,增加公平交易領域的法遵查核。

 

如果各位之中,剛好有數位平台的經營者,以會員資料的大數據運用作為企業營運的關鍵要素,那就不得不在法遵合規項目中預先針對競爭法規做好準備。本事務所也將持續為各位關注實務的最新發展。

 

王慕民

2020年6月29日

 

▶ 法規動態 ◀

  • 6月23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 BGH)作出判決,准許德國反壟斷監管機關「聯邦卡特爾署」(Bundeskartellamt)執行對Facebook資料處理行為之禁令。Facebook的使用者條款與資料政策允許其處理源於第三方網站的使用者資料。聯邦卡特爾署於2019年2月認定此等處理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違反德國競爭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 GWB),應予以禁止。

 

 

  • 6月23日,西班牙資料保護署(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EPD)發布名為「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運用中的14項誤解」(14 Equívocos con Relación a la Identificación y Autenticación Biométrica)的技術說明。

 

 

 

▶ 監理動態 ◀

 

 

  • 6月24日,美國加州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宣布,「加州隱私權法案」(California Privacy Rights Act, CPRA)通過連署簽名查核,正式成為11月大選之公投提案(ballot initiative)。CPRA旨在修正2020年1月1日生效之「加州消費者隱私保護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如通過公投,CPRA將成為加州成文法之一部分。

 

 

 

 

 

 

 

▶ 最佳實務動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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