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監理者教你如何依GDPR向Google行使被遺忘權! —歐盟EDPB發布被遺忘權指引最終版本
編譯:許 斌 博士/特約研究員
審閱:葉奇鑫 律師
王慕民 律師
全文約700字,閱讀約需3分鐘
2014年,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對Google Spain案判決(註1),將「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一詞帶入世人眼光。此後,2016年通過的GDPR於第17條正式將被遺忘權列為資料主體得行使之權利。
GDPR所規範的被遺忘權係針對一切控管者,但提及被遺忘權時,民眾往往會直接聯想到搜尋引擎。搜尋引擎有別於一般資料控管者的特徵,引發了被遺忘權運用方面的諸多疑問。因此,歐洲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針對搜尋引擎所涉之被遺忘權標準制定指引(Guidelines 5/2019 on the Criteria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Search Engines Cases under the GDPR (part 1),以下簡稱「該指引」),並於徵求公眾意見後,發布該指引之最終版本(註1)。
該指引首先釐清,大多數情形下,對搜尋引擎主張之被遺忘權,實質為去列表化(delisting)請求,即將資料主體相關內容自特定關鍵字(通常為資料主體姓名)所得之搜尋結果列表中移除。此時,無論是在刊登之原始網站,或是搜尋引擎之快取(cache)資料庫中,該內容皆未被刪除。如改用其他關鍵字搜尋,該內容仍可能呈現於結果列表中。
只有在少數情形下,如搜尋引擎不再聽從原始網站之robots.txt指令時,搜尋引擎須將該內容自搜尋結果列表及快取資料庫中完全刪除(full erasure)。
該指引依GDPR第17條第1項和第3項,逐一分析了去列表化請求之理由及例外情形。該指引還說明,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向其他控管者通知之義務並不適用於搜尋引擎。換言之,搜尋引擎在收到資料主體之去列表化請求後,無義務將該請求通知予公開相關內容之第三方網站。
該指引之詳細內容,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日後將為大家深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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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Google Spain案判決原文請見:
註2:該指引原文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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