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著作權人可以要求YouTube揭露侵權者個資嗎? —淺析歐盟法院最新判決
編譯:許 斌 博士/特約研究員
審閱:葉奇鑫 律師
王慕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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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的興起,網路平台在著作權保護中的角色更加重要。侵權內容可藉助網路迅速傳播,著作權人如無網路平台的協助,往往難以有效遏制侵權。因此,許多國家都要求網路平台建立「通知—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制度,儘快移除平台上的侵權內容。但除此之外,平台是否須採取其他措施協助著作權人識別侵權者並向其求償?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日前一項判決(註1)給出了解答。
該案涉及德國電影公司Constantin Film Verleih GmbH(以下簡稱Constantin)要求YouTube提供侵權內容上傳者資料之爭議。Constantin擁有《驚聲尖笑5》(Scary Movie 5)、《偷天派克》(Parker)兩部電影在德國的散布權、公開傳輸權等專有權利。2013年至2014年間,兩部電影未經Constantin許可即被上傳至YouTube供人觀看。
Constantin依歐盟《智慧財產權執行指令》(Directive 2004/48/EC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2004/48號指令」),向法院申請命令YouTube提供侵權者的Email信箱地址、IP位址和電話號碼。初審法院准許Constantin的申請後,YouTube提出上訴。案件一路訴至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 BGH),BGH進而將案件提交至CJEU。
2004/48號指令第8條規定了著作權人的資訊權,即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得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侵權者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侵權商品/服務的來源及散布管道相關資訊。此等資訊包括侵權商品/服務相關人員的姓名與「地址」(address)。BGH請求CJEU釋明,此一「地址」是否包含網絡侵權者的Email信箱地址、IP位址和電話號碼資訊。
CJEU對此作出了限縮解釋,認為2004/48號指令第8條規定的「地址」僅限於「郵遞地址」(postal address),即相關人員的永久地址或慣常居住地址(habitual residence),而不包括Email信箱地址、IP位址和電話號碼。CJEU的限縮解釋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當前歐盟法律皆未將「地址」與「Email信箱地址、IP位址和電話號碼」相聯繫。另一方面,依據2004/48號指令的立法理由,權利人的資訊權亦應與網路使用者的個資保護等其他利益相調和。
CJEU亦表示,會員國得在平衡各項基本權利、符合比例原則等基本法律原則的基礎上,擴大權利人資訊權的範圍。歐盟會員國將對CJEU的此一判決如何反應,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將為大家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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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CJEU本案判決原文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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