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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網路業者首輪挑戰失敗!—緬因州網路隱私法初步通過合憲性審查

編譯:許  斌 博士/特約研究員
審閱:葉奇鑫 律師
王慕民 律師

 

全文約800字,閱讀約需3分鐘


美國緬因州網路隱私法(An Act To Protect the Privacy of Online Customer Information)(註1)於2019年6月通過,2020年7月1日生效。該法規定,寬頻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非經使用者明示(express)且肯定(affirmative)的事前同意,不得利用、揭露、出售或允許第三人訪問使用者的個人資訊(personal information)。

 

該法為美國最為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律之一(註2)。其規定的「個人資訊」除姓名、地址、社會安全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等個人識別資訊(personally identifying information)外,還包括網路瀏覽歷史、應用程式使用記錄、位置資訊、IP位址等網路使用資訊。

 

可想而知,該法引發了網路業者的激烈反彈。2020年2月,四家網路業者行業協會聯合向緬因州聯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Maine)起訴(註3),認為該法對非個人識別資訊的利用限制,侵害ISP的言論自由,違反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原告進而提出依訴狀請求判決(motion for judgment on the pleadings)之動議,請求法院宣告該法違憲,並禁止州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實施該法。

 

7月7日,緬因州聯邦地方法院駁回了原告之動議(註4)。法院認為,網路隱私法限制資訊之傳播,的確涉及對某些言論的限制,但並非所有的言論都值得同等水平的保護。因此,關鍵在於適用何種審查標準。原告要求法院適用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標準,而法院則以本案涉及對商業言論之限制為由,決定採用中等審查(intermediate scrutiny)標準,即州政府須證明該法係為保護本州的實質利益所必要。

 

法院進而指出,原告未提供足夠的事實與理由證明網路隱私法違反中等審查標準,因此其依訴狀請求判決動議應予以駁回,案件將進入證據開示(discovery)與審判階段。

該案後續將如何發展?美國其他州是否會仿效緬因州監管網路隱私議題?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將為大家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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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緬因州網路隱私法原文請見:
http://www.mainelegislature.org/legis/bills/getPDF.asp?paper=SP0275&item=9&snum=129
註2:相關報導請見:
https://www.newscentermaine.com/article/news/local/federal-judge-rules-in-favor-of-maines-landmark-internet-privacy-law/97-0100d331-86ab-4bd6-ba9d-6af83f492db9
註3:網路業者起訴狀原文請見:
https://www.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med.58034/gov.uscourts.med.58034.1.0.pdf
註4:緬因州聯邦地方法院判決原文請見:
https://epic.org/privacy/ACA-Connects-v-Frey-20-55-Order-0707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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