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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成立聯邦隱私委員會(federal privacy council)協調各部會隱私保護

據報載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602100094-1.aspx,美國總統歐巴馬於今年29日公布網路安全國家行動計畫Cybersecurity National Action Plan,簡稱CNAP,以因應國家情報官員的警告,指新科技升高駭客攻擊的風險。該計畫綜整美國政府過去七年來各種網路安全威脅及駭客入侵事件等經驗,並指示聯邦政府應立即行動,改善政府內部、企業界及民眾個人處理網路安全事務之條件。

 

為配合CNAP針對資訊科技及網路安全所採取的行動,歐巴馬於同日簽署行政命令成立「聯邦隱私委員會federal privacy council」,檢視政府如何保存民眾的個資。該委員會將召集政府各部會主管隱私權事務的官員,以確保聯邦政府就隱私保護的指導方針更加完善,並在追求科技、創新及大數據的發展之下,能夠防範不斷演變的網路威脅,有效並持續地保護隱私。

 

聯邦隱私委員會Federal Privacy Council隨後於39日召開第一次會議(美國白宮新聞稿連結:https://www.whitehouse.gov/blog/2016/03/12/federal-privacy-council-holds-inaugural-meeting-0)。該委員會由美國聯邦政府各部會主管隱私事務的官員所組成,以「交流意見及最佳作法」、「教育聯邦政府職員」及「發展保護隱私之新方法」等方式,協調聯邦政府各部會之對於隱私保護之作為。此外,該委員會當天探討下列事項:

1.   如何使隱私保護計畫更具全面性、持續性,並採用風險基礎方法risk-based approach,簡稱RBA);

2. 確保各部會隱私保護計畫均能強力領導、改善招募及聘用隱私保護專業人才之程序,並持續給各部會的隱私權保護專員發揮機會;

3.   討論聯邦政府如何在不斷改變的科技環境下之實踐隱私保護。

 

我國現行以法務部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管機關,但在該法中另將個別事業的監督權限交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恐將造成各事業對於相同的個資與隱私保護爭議有適用原則相異之潛在風險,因此多有學者建議我國可參考如英、德、加、澳、紐等國,乃至於鄰近國家如香港、澳門、新加坡等,設立個資或隱私保護的專責機關,給予獨立的編制、人員及經費,始能有足夠的人員及資源負責處理全國各事業涉及個資或隱私保護有關的法規事項。

 

美國對於個資與隱私保護係採分散式管理,由各主管機關依據主管之法規對所轄事業進行監管,此方式與我國目前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監督該管事業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遵循性頗為類似。而美國為協調各機關隱私保護政策,特成立聯邦隱私委員會互相交流隱私保護計畫及實務經驗,或可成為未來我國成立個資或隱私保護專責機關前之參考作為。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 陳品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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