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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個資法,一定要知道的事】非意圖營利已不處罰

    報載(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40446)某蘇姓男子未得其母、姪女、表外甥女的同意,涉嫌將裡面載有3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的3份抗告書,張貼在一家雜貨店內的公佈欄,被當事人提告,彰化地院今天(22日)審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然而,105315日施行的新個資法將原規定「非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罪」刪除,新增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修正目的在於免除「非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回歸行政裁罰與民事賠償機制解決紛爭,但卻新增「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作為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而構成刑責的主觀要件。

 

    但「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所指為何,單以文義解釋恐難以區辨,惟從立法及目的解釋來看,本次修正理由既在限縮個資法刑事處罰的範圍,若反將「他人之利益」由財產利益擴張及於其他人格權利(例如隱私權、名譽權),反而是擴大行為構成刑事處罰要件的可能。因此,新法條文中的「他人之利益」應僅限於他人的財產利益。

 

    據此,依新個資法規定,對於前述張貼他人個資的行為,雖然行為人的主觀上可能具有損害他人隱私或名譽之意圖,但因行為人「非意圖營利」且亦未「意圖損害他人之財產利益」而將不再構成刑事責任。

 

    而就司法實務而言,在新個資法於105315日施行後,對於「非意圖營利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罪」,還在檢察官偵查中的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而已經起訴繫屬於法院的案件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 王慕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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