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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新聞-「消費金融相關資訊系統 金管會研擬禁止境外辦理」

「為保護民眾個人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八日預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研議禁止消費金融相關資訊系統境外辦理,此修正對在臺灣設置子銀行的外銀影響較大,其必須在四年內建置境內的消費金融資訊系統。

根據金管會研議,為避免民眾個資外流及保護金融消費者個資,本國銀行不得將消費金融業務相關資訊系統的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委託到境外辦理。也就是說,本國銀行的消費金融相關資訊系統不得在境外設置,如不符者,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8條第5項修正草案,應自修正施行後四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節錄自法源法律網 法源編輯室/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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