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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新聞-「行政院指定NCC為Google主管機關 NCC:不適合 」

「非公務機關主管機關認定的原則有三項,一是依其營業行為保有較多個資者,以該行為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是營業行為涉及多個機關權限時,以監理密度、法定職務關係較高者為中央主管機關,第三項則以特許經營其業務的特許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

對此,NCC對於不適任Google中央主管機關說明,Google經營業務包括地圖、搜尋、電子郵件等等,同時涉及多個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 內政部、金融局等等,不能一概所有業務都交由一個單位主管。雖然Google引進8部電信器材係由NCC負責審核通過,但其業務並非NCC熟悉的通訊監 理,其次NCC雖然也管理網路事業,但主要為傳播內容管理,處理網路內容分級爭議。」節錄自iThome節錄自 文/蘇文彬 (記者) 2011-11-30

原文網址: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7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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