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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新聞-「建立民事損害賠償因子 讓企業保護個資有參考標準」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郭詠晴指出,根據新版個資法規範,構成民事賠償要件的範圍,遠比一般人想像的更廣,不單單只是個資外洩而已,包括違法蒐集、應告知未告知、應通知未通知、逾期保存或利用個資、未依照當事人請求更正或刪除個資…等,都可能符合構成要件。再加上新法要求企業自負舉證責任、團體訴訟成本低等因素影響,未來企業面對的法規遵循風險相當高。

因此,郭詠晴提出架構民事損害賠償因子的建議,一方面做為企業落實個資保護的具體標準,一方面也可做為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時的量刑標準。共分成以下10點,主要參考施行細則第九條所訂的11項安全維護措施而來:

  1. 管理組織及資源配置

  2. 個人資料範圍

  3. 風險評估機制

  4. 事故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 個資內部管理程序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7. 設備安全管理

  8.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及記錄

  9. 個資安全維護計畫之整體持續改善

  10.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至於企業委外處理個資時,民事損害賠償因子應為下列8點:

  1. 挑選委外廠商或合作夥伴時,充分考量其資安能力;

  2. 確認所委託蒐集處理利用之個資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

  3. 確認受託人採取的個資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4. 有複委託者,確認複委託之對象,及其蒐集處理利用之個資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

  5. 受託人或其受僱人違反個資保護法令或委託契約時,是否有向委託人通知之程序及確實通知;

  6. 委託關係中止或解除時,是否要求受託人返還或銷毀因委託事項交付之個資儲存媒體或紙本,並確認已經刪除;

  7. 以適當方式確認受託人具體執行前六點程序,並留存相關記錄以供查驗;

  8. 受託人之事故通報程序是否建立且留存相關記錄。

    節錄自資安人 作者:廖珮君 -11/2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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