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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加國警方將使用面相識別軟體助調查犯罪

【新唐人20141110日訊】加拿大卡爾加里警察局將從這個月開始使用「面相識別應用軟體」,把從犯罪現場的照片和錄像中獲取的相片與資料庫中的照片進行比較,更加有效地進行犯罪調查、確認犯罪嫌疑人。

 

官方說卡爾加里警察局是加拿大第一個使用此類軟體的執法機構。該軟體採用了複雜的數學演算法識別模式,可以很快地在屏幕上鑒別出與圖片資料庫中相匹配的頭像相片。

 

亞省的信息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已經開始對該軟體進行調查,調查將集中在新技術被任何使用,警方採取了哪些步驟保護個人信息等,以確保它在使用時不觸犯隱私法。

 

責任編輯:石緣

 

全文網址:http://www.ntdtv.com/xtr/b5/2014/11/10/a1152852.html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葉奇鑫律師簡評】

太陽花學運時,警方使用臉部辨識系統蒐證,遭輿論強烈質疑違反個資法,而今天有消息指出:加拿大警方也將使用臉部辨識系統協助調查犯罪。

 

我個人並不反對高科技使用於犯罪偵查,科技是中立的,科技本身並不會違反個資法,但使用科技的「警察」卻有可能會違反個資法,因此問題不在於臉部辨識技術,而是在於警察使用該技術的時機與範圍是否合理。

 

警方使用臉部辨識系統蒐證的合法條件,其實是個可以理性討論並檢驗的問題,如新聞中所指出:加拿大個資私隱專員將介入調查加拿大警方使用該系統是否合乎個資法規範。所以加拿大解決此類問題的方法,就是由政府所成立之獨立個資法監督機構進行適法性稽核,以防止警察因不當使用臉部辨識系統而違反個資法。

 

可惜台灣並沒有如加拿大的獨立個資法監督機關,法務部雖然是個資法主管機關,但監督之責,卻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等)分別擔任,由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長並不是個資法,對於個資法的理解程度和民間企業其實差不多,都只有一知半解。再加上台灣個資法的行政檢查權僅適用於非公務機關,不適用於公務機關,於是...


(結論)我們有個還不錯的個資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但因為沒有一個夠水準的個資法監督機關,和可以公正監督公務機關的獨立機關,台灣警方於何種情形可合法使用臉部辨識系統,還是只能停留在口水戰的階段,大家噴噴口水熱鬧一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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