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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買車貼eTag的個資爭議

報載(http://newtalk.tw/news/2014/02/07/44222.html)台大一位劉姓教授於日前委託律師發函遠通電收,要求說明為何車商可以未經其簽署任何書面,便代為申辦eTag,並將劉教授的個資提供給遠通電收。
遠通電收對此表示,該項業務乃委託車商服務客戶,如客戶同意便可線上申請,無須填寫申請書。但可能是車商與劉教授間溝通誤會,始引起本次紛爭。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簡評
雖然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如機關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存在,便可於必要範圍內蒐集個資,並非一定需要當事人將意思作成書面。
但本案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根本不知道該機關的受託商要代為申請機關的服務。如果是的話,則當事人跟該機關之間就沒有契約關係。
即便是受託商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誤會(有過失),但依個資法第4條之意,受託者的行為視同委託者的行為,意即受託商的過失仍以機關為歸責對象,因此結論便是機關可能已違法蒐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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