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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不得人的榮譽

作者:李明臻 律師
審閱:葉奇鑫 律師                   


見不得人的榮譽


一、來自縣府的一封信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網站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newheadline/20121110/34632872

  南投縣政府網管中心發布給縣境內中小學的一封信,在個資法甫上路月餘的11月初,引起了一陣軒然大波。[1]各學校遵照信中圖例的指示,對於官方網站上榮譽榜的姓名踐行遮蔽,只因信中要求「依照個資法」,「公開到網路或校外的網頁,不能公告全名」。然而不只獲獎學生本人無法與親友分享喜悅,心中不快,家長更多有怨言:我的孩子是犯罪人嗎?何苦遮遮掩掩?


二、校內競賽、評量榮譽榜公告姓名的適法性探討

  學校處理榮譽榜單的方式,在個資法施行下究竟該不該有所調整?真要如南投縣政府網管中心信中所述遵照辦理,才算是「依照個資法」進行嗎?實際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條文規範進行檢視,無論是將獲獎學生姓名、獎項等資料公告於校園布告欄上,抑或是將這些資料張貼於網路公告上,都是對於外界不特定多數人士公開,屬於將蒐集來的個人資料進行「處理以外之使用」,也就是個人資料的「利用」行為,應該符合個資法相關的要件要求,才沒有違法的疑慮。當獲獎資料來自校外主辦單位的公開資訊時,因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校方的蒐集、處理行為即無違法疑慮,因此本文擬將討論範圍限縮至校內競賽、評量上優異表現的公告行為。

  無論是向來被認定為公務機關的公立學校,抑或是依法務部函示[2]被定位為個資法上非公務機關的私立學校,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原則上都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學校於學生入學時本已「蒐集」取得其基本資料,於舉辦校內比賽或辦理學生成績排序時僅屬「處理」與「利用」,並未有再一次的蒐集行為,因此應探詢之時點即在於「學生入學時」的蒐集行為。關於學校蒐集學生個人資料的原初目的,本在因應教育事業上的需求,除了建立學生、家長與校方間的聯繫外,同時也是進行進一步的瞭解與輔導所必要,對照法務部公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項目表」,即具備「一九 教育或訓練行政」與「一五八 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之特定目的,而學校舉辦校內比賽或辦理學生成績排序,並將學生優異表現公告,此一目的旨在表揚出類拔萃的優秀學生,藉由學生的優異表現鼓舞其它同學,激勵團體士氣,以收教育學子之功,應無超出蒐集之特定目的的疑慮。

  又對於公立學校而言,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行為尚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而對於脫穎而出的學生公開獎勵,不僅於一般成績評量上屬法定職務執行所需,有助於學生「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3],屬學校「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之一環[4],學校並得「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5],至於學科以外類科的競賽項目,亦有法規對之明文納為法定職務[6];又基於教育的觀點觀之,嘉獎獲獎者更屬提升學生學習動機並激勵他人所不可或缺。因此,無論對於一般學科或是其它項目表現優異者加以獎勵,應皆屬公立學校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


三、得獎,就要大聲說出來!

  對於學生的優異表現加以表揚,無論自長久以來教育實施上所採方式觀之,抑或實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檢視,即便毫無遮蔽地公開於布告欄或學校網站上,應皆無違法疑慮。校方的公開嘉獎,對於學生日後增進學習動機、不斷求取進步更存在著無可限量的潛在能量,實不宜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而逕行廢止,否則恐受因噎廢食之譏。



[1] 護個資,榮譽榜上一堆〇,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newheadline/20121110/34632872

[2] 法務部101111日法律字第10103109040號函:「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本法之公務機關。非由各級政府設置之私立學校,則屬本法之非公務機關。」

[3] 教育基本法第3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4]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5]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4條: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

[6] 藝術教育法第17條第1項: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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