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快報034】2026年08月11日全球個資保護動態焦點
2026-08-12
達文西個資即時快報
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監理動態 ◀
- 法國 CNIL 發布 DPO 利益衝突指引:嚴禁「球員兼裁判」,落實兼職評估與實質迴避機制
- 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és, CNIL於2026年8月10日發布DPO(資料保護長)利益衝突指引。說明組織如果讓DPO同時兼任其他職務,應如何判斷是否產生利益衝突,以及發生衝突後可採取哪些補救措施GDPR並不禁止DPO 任其他工作,但前提是其他職務不能妨礙 DPO 執行GDPR第39條所定職責,也不能影響其獨立性。
- 1. 如何判斷DPO是否有利益衝突
- CNIL 強調,判斷核心在於:DPO在其他職務中,是否具有決定個人資料處理「目的或手段」的權力。高階管理職,例如總經理、人資主管等,通常較容易與 DPO 職務不相容;但即使不是高階主管,只要其職務實際上可以決定資料如何蒐集、使用、保存或採取何種安全措施,也可能構成利益衝突。DPO不應同時扮演「決策者」及「監督決策是否合法的人」,也就是不能既當「球員」又當「裁判」。
- 例如,若DPO同時擔任資訊安全長(CISO),就應進一步確認他是否有權決定連線紀錄的保存期間、資訊安全措施,或員工資料存取請求的處理方式;若具有這些實質決策權,就可能與DPO的獨立監督職能發生衝突。此外,如果DPO同時擔任員工代表、工會職務,或參與倫理、職業操守等委員會,而必須就涉及個資處理的措施進行表決或表態,也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不過,CNIL認為仍應依個案具體判斷,建議組織在任命DPO或新增其兼任職務前,就先進行利益衝突評估。
- 2. 外部DPO及共同DPO也可能產生利益衝突
- 利益衝突並不限於內部DPO。若外部DPO是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成員,曾經代表該組織處理與個資保護有關的訴訟或爭議,也應評估其代理角色是否與DPO的獨立監督職能發生衝突。
- 此外,如果同一名DPO同時受不同組織委任,而這些組織之間存在相反或衝突的利益,例如一方是資料控管者、另一方是資料處理者,或者彼此是資料來源與接收者,也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因此不能只因法律允許「共同指定DPO」就認為當然沒有問題。
- 3. 發現利益衝突後,組織有義務排除
- CNIL明確指出,一旦發現DPO的職務與其他兼任職務之間存在利益衝突,指定 DPO的組織負有消除利益衝突的義務。原則上可以採取三類措施:
- 更換 DPO;
- 撤除造成利益衝突的其他兼任職務;
- 採取其他足以有效排除利益衝突的措施,例如讓 DPO 就特定事項迴避,改由「代理 DPO(deputy/substitute DPO)」負責該部分的 DPO 職務。
- 其中,採取「迴避+代理 DPO」制度時,不能只是形式上的安排。例如僅讓另一人簽名或副署,但真正的決策權仍由原DPO掌握,並不足以排除利益衝突。組織應記錄利益衝突風險及採取迴避措施的理由,清楚劃分DPO與代理DPO的權責範圍,確保所有個資處理活動都有DPO監督,並讓代理 DPO 同樣享有GDPR第37至39條所保障的獨立性與資源。代理DPO在處理衝突事項時,也不能受原DPO 的上下從屬關係控制。
- CNIL舉例,如果保險公司的DPO同時負責反詐欺業務,並有權決定反詐欺個資處理的目的及方式,則DPO就應迴避該領域的監督。但不能直接指定隸屬於該DPO 管理的反詐欺分析師擔任代理DPO,因為該分析師無法獨立監督自己的主管所作成的資料處理決策。
- CNIL明確指出,一旦發現DPO的職務與其他兼任職務之間存在利益衝突,指定 DPO的組織負有消除利益衝突的義務。原則上可以採取三類措施:
- 4. 同一外部DPO同時服務控管者及處理者時
- 如果同一個外部 DPO法人同時接受「資料控管者」及其「資料處理者」委任,也不一定必然違反 GDPR,但可以考慮讓該 DPO 法人內部的不同員工分別負責兩個組織的 DPO 工作,並確保彼此不存在從屬關係、各自受到保密義務或職業秘密拘束,而且確實享有 GDPR所要求的獨立性。組織仍必須將相關安排及利益衝突評估留下紀錄,而不能只是形式上把工作分給不同人。
- 整體而言,這份指引的核心可以摘要為:DPO可以兼職,但不能監督自己所作的個資處理決策。 組織不能只看DPO的職稱,而應實際檢視其兼任職務是否具有決定資料處理目的、方式或其他實質決策權;一旦產生衝突,也不能僅以形式上的迴避處理,而必須建立真正具有獨立性的替代監督機制。CNIL並特別強調,利益衝突的判斷沒有固定職務清單,而應依各組織的實際權責配置逐案判斷。
- 1. 如何判斷DPO是否有利益衝突
- 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és, CNIL於2026年8月10日發布DPO(資料保護長)利益衝突指引。說明組織如果讓DPO同時兼任其他職務,應如何判斷是否產生利益衝突,以及發生衝突後可採取哪些補救措施GDPR並不禁止DPO 任其他工作,但前提是其他職務不能妨礙 DPO 執行GDPR第39條所定職責,也不能影響其獨立性。
▶ 新聞動態 ◀
- 本週無重大新聞動態
▶ 裁罰動態 ◀
- 本週無重大裁罰動態
參考來源:https://www.cnil.fr/fr/dpo-identifier-gerer-conflits-intere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