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快報

【個資法即時快報031】2026年07月13日全球個資保護動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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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監理動態 ◀

  • 本週無重大監理動態

 

新聞動態 ◀

  • 本週無重大新聞動態

 

司法動態 ◀

  • 歐盟法院最新判決:商業資料庫付費查詢刑事判決,不構成第85條第2項之「新聞目的」個人資料處理
    • 事實:
      • 被告Legal Newsdesk Sweden(原Garrapatica AB)經營名為「Lexbase」的資料庫,供使用者付費查詢曾涉及瑞典法院刑事訴訟之個人及企業資料。原告ND於2011年1月17日因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該判決其後被刊登於 Lexbase資料庫並可供公眾查閱,直至2024年2月始遭移除。ND曾請求被告刪除其個人資料,惟被告並未立即刪除,而係在日後才依其內部資料保存政策予以刪除。
      • ND因此向瑞典Attunda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公司違反GDPR,請求賠償30萬瑞典克朗,約2萬6,000歐元及利息。Legal Newsdesk Sweden則主張,其資料庫已取得瑞典新聞、廣播及電視主管機關核發的出版許可證(utgivningsbevis),因此依瑞典法,GDPR原則上不適用;當事人僅能透過誹謗罪刑事程序或因誹謗所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尋求救濟。
    • 爭點:
      • GDPR第85條第1項是否授權會員國,對新聞、學術、藝術或文學表達以外的個資處理,另行排除GDPR的適用?
      • 會員國是否可以將資料當事人的救濟途徑,限縮為誹謗刑事程序或誹謗損害賠償?
      • 將公開的刑事判決原文提供付費網路查詢,是否屬於「新聞目的」的個資處理?
    • 法院判決理由:
      • GDPR第85條第1項僅規定基本權調和義務,不能作為廣泛排除GDPR的依據。​​​​​​
        • 歐盟法院指出,GDPR第85條第1項僅一般性規定,會員國應以法律調和個資保護權與言論及資訊自由,其文字並未規定會員國得因此制定GDPR的例外或豁免規定。
        • 相較之下,第85條第2項才是針對GDPR例外或豁免所設的特別規定,且明確將適用範圍限於新聞、學術、藝術或文學表達目的。第1項與第2項應合併解釋:第1項為基本權調和的一般原則,第2項則是允許排除特定GDPR規範的特別規定。
        • 法院並引用GDPR前言第153點,認為立法者僅允許在「純粹基於新聞、學術、藝術或文學表達目的」的資料處理中,對GDPR部分規範設置例外。由於例外規定會限制個資保護權,應採嚴格解釋,不得擴張至其他資料處理目的。
        • 因此,會員國不得僅援引第85條第1項,即對非屬第2項特定目的之個資處理,排除GDPR部分章節的適用。
      • GDPR所保障的申訴、司法救濟及賠償權,不得被誹謗救濟取代。
        • 歐盟法院指出,GDPR第77條至第79條及第82條分別保障資料當事人:
          • ​​​​​​​向資料保護監管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
          • 對監管機關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提起司法救濟的權利;
          • 在監管機關未處理申訴或未於期限內通知處理進度時,提起有效司法救濟的權利;
          • 對違反GDPR的控制者或處理者提起司法救濟的權利;
          • 因違反GDPR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 前述規定均位於GDPR第八章,而第85條第2項允許會員國設置例外的範圍,僅涵蓋第二章至第七章及第九章,並不包括第八章。換言之,即使個資處理確實具有新聞目的,會員國原則上仍不得排除資料當事人依GDPR享有的申訴、司法救濟及賠償權。
        • 法院認為,會員國固然享有程序自主權,可以制定行使GDPR救濟權的具體程序,但相關程序不得比處理類似國內法請求的程序更不利,也不得使歐盟法所賦予權利的行使,在實務上變得不可行或過度困難。
        • 由於GDPR相關救濟條文具有直接適用效力,會員國亦不得增加GDPR本身並未規定的實體要件。因此,不能以「只能提告誹謗」取代資料當事人直接依GDPR主張違法處理、要求司法救濟或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 未經編輯改作之付費公開刑事判決,原則上不構成「新聞目的」。
        • ​​​​​​​歐盟法院首先認定,將刑事判決文件上傳並提供網路查詢,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儲存、揭露、散布或供他人使用,屬於GDPR第4條第2款所稱的個人資料「處理」。
        • 關於「新聞目的」,歐洲法院認定應予廣義解釋。只要活動目的在於向公眾傳達資訊、意見或思想,原則上不因使用的傳播媒介、是否在網路上進行、是否收費,或處理內容涉及刑事判決,就當然排除新聞目的的成立。然而,「新聞目的」不能涵蓋所有形式的資訊公開。法院認為,新聞表達與一般資訊揭露仍有實質差異,至少應具備下列特徵:
          • ​​​​​​​具有編輯或改寫行為,或至少依循編輯政策:新聞活動通常涉及對蒐集資訊的選擇、整理、排序、取捨與呈現。即使未直接改寫原始資料,也應可證明資訊公開是依一定編輯判斷或政策所作成。
          • 查證事實陳述的可靠性:新聞活動即使包含意見或評論,作為意見基礎的事實仍應經過查證,以確保具有充分可靠性。
          • 遵守新聞專業倫理及行為準則:欲主張新聞目的,相關活動應受到新聞職業倫理或行為規範的約束,而非僅以營利方式提供原始資料查詢。
          • 處理目的在於向公眾傳達資訊、意見或思想:第85條所稱的是「為新聞目的所為的處理」,除實際發布資訊外,也包含為新聞發布所必要的資料蒐集、篩選及處理。但資料處理仍須與新聞發布目的具有實質關聯。
        • 就Lexbase而言,法院認為,其將刑事判決原文直接提供付費查詢的作法,並未涉及編輯、改寫或依循編輯政策,也看不出業者受到新聞專業倫理及行為準則拘束。任何人只要付費,均可查閱特定個人的犯罪判決,因此此類處理較接近商業性資料庫服務,而非為新聞報導所進行的資料處理。
        • 法院另指出,刑事判決資料確實可能成為記者從事新聞活動時的有用素材,但「可供新聞工作使用」不等於資料庫業者本身即係基於新聞目的處理資料。只有在文件專門提供新聞活動使用,且符合新聞活動的實質條件時,才可能落入第85條第2項的範圍。
        • 結論:未經編輯或改作、亦非依編輯政策而付費公開刑事定罪紀錄之行為,原則上不構成第85條第2項之「新聞目的」個人資料處理,除非該等文件係專供新聞從業人員遵循職業倫理與行為守則、經編輯改作或依編輯政策、並經事實查證後,用以向公眾揭露資訊、意見或想法之用。

參考來源:https://infocuria.curia.europa.eu/tabs/affair?lang=en&sort=AFF_NUM-DESC&searchTerm=%22C-199%2F24%22&publishedId=C-199%2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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