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快報030】2026年07月03日全球個資保護動態焦點
達文西個資即時快報
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監理動態 ◀
一、韓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IPC裁罰Bithumb交易所2.1億韓元:違反個資跨境傳輸規定。
1.事實
韓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IPC)於2026年6月24日第12次全體會議決議,認定虛擬資產交易所Bithumb違反韓國個人資訊保護法關於個人資料跨境傳輸的規定,合計裁處2.1億韓元罰鍰,並命其改正;其中,就與境外交易所共享訂單簿部分處以1億2,000萬韓元,虛擬資產跨境移轉部分處以9,000萬韓元。PIPC係因2025年國會監察對Bithumb訂單簿共享機制的合法性提出疑義而展開調查;調查發現,Bithumb於2025年9月至11月間,在USDT市場與境外交易所共享訂單簿時,雖向會員取得個資將移轉至Stellar交易所的單獨同意,實際上卻將會員ID及下單資訊傳送至由另一家交易所BingX營運的系統。此外,Bithumb在將虛擬資產移轉至13家境外交易所時,為反洗錢目的而提供轉出人及受款人的姓名、錢包地址,以及部分情況下的出生日期,但未完整遵守跨境傳輸所要求的單獨同意等法定程序。PIPC除裁罰外,並命Bithumb就境外傳輸取得資料當事人單獨同意,並於隱私權政策中清楚揭露相關事項。
2.違規行為
(1)訂單簿共享時,未依實際接收方取得有效的跨境傳輸同意:Bithumb告知並取得會員同意的境外接收方為Stellar交易所,但實際接收會員ID及下單資訊的系統,卻由BingX營運,致其同意內容與實際資料接收對象不符。
(2)虛擬資產移轉時,未完整遵守跨境傳輸程序:Bithumb為執行反洗錢措施,將會員及交易相對人的姓名、錢包地址及部分出生日期提供給13家境外交易所,但未充分完成包括取得資料當事人單獨同意在內的法定要求
3.裁罰理由
PIPC認為,反洗錢確有可能需要於虛擬資產跨境移轉時提供特定個人資料,但這並不當然免除業者遵守個資跨境傳輸規範的義務。個人資料是否、向何人及於何種條件下傳輸至境外,涉及資料當事人的資訊自決權;因此,業者必須依法律要求,事前取得具體且正確的單獨同意,並於明確揭露實際接收方及傳輸情形。Bithumb在訂單簿共享案件中,使同意書記載的接收方與實際資料流向不一致;在虛擬資產移轉案件中,也未完整遵守跨境傳輸程序,故遭認定違反韓國個資法第28條之8第1項。PIPC並藉此強調,即使是區塊鏈或虛擬資產等新興技術服務,仍應在服務設計及營運階段落實個資保護與跨境傳輸合規。
- 資料來源:https://www.pipc.go.kr/np/cop/bbs/selectBoardArticle.do?bbsId=BS074&mCode=C020010000&nttId=12196
二、AI深偽色情並非法律真空:波蘭UODO認定「未經同意處理個資」恐涉刑責。
波蘭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UODO)主席近日致函克拉科夫市警察局,針對一名17歲高中。
UODO指出,雖然波蘭法制目前尚未就「深偽」建立專門定義,但可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對深偽內容的說明,即由人工智慧生成或操弄,且足以使接收者誤認為真實人物、事件、物體或場景的影像、聲音或影片。該技術雖具有中性用途,但因可依少量影像或聲音素材生成高度逼真的假內容,已被廣泛認為可能造成侵害肖像、身分冒用、詐騙、勒索、騷擾、操控行為、偽造證據及散布假訊息等風險。
就個資保護觀點而言,UODO強調,只要影像足以直接或間接辨識特定自然人,即屬GDPR所稱的個人資料。將他人照片輸入AI工具、改造為裸體或色情影像、儲存、傳送或進一步公開散布,均可能構成個人資料的「處理」。即使原始照片取自公開網路,也不影響其作為個人資料的性質;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合法處理依據,例如是否取得本人同意,或是否符合GDPR所定其他合法要件。
UODO認為,未經合法依據使用他人肖像製作深偽色情內容,可能符合波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7條關於未經允許處理個人資料的犯罪構成要件。依該規定,違法處理一般個人資料者,可處罰金、限制自由或最長2年徒刑;如涉及特殊類別個人資料,最高刑度可提高至3年。依個案事實,行為人也可能另涉身分冒用、強制、未經同意散布裸露影像、誹謗、侮辱或詐欺等刑事責任。
文件並特別指出,涉及未成年人的深偽色情內容,更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由於校園同儕通常容易辨識被害人身分,遭變造的裸露或色情影像可能造成持續性的羞辱、標籤化、恐嚇、霸凌及心理傷害。若內容涉及兒少色情素材,更可能觸及製作、持有或散布兒少色情內容的刑事規範。
UODO因此呼籲警方及相關執法機關,對於利用深偽技術違法處理個人資料、特別是未經同意變造未成年人肖像製作色情內容的案件,應採取明確、迅速且積極的偵查作為。該機關指出,若對此類案件缺乏有效回應,不僅可能削弱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也可能使行為人誤以為深偽技術可成為規避法律責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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