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快報

【個資法即時快報025】2026年06月05日全球個資保護動態焦點

達文西個資即時快報

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監理動態 ◀

一、假名≠匿名,IQVIA健康資料管理違規遭法國個資保護監管機關裁罰500萬歐元。  

1.事實
     IQVIA OPERATIONS FRANCE是美國IQVIA集團的法國子公司,主要提供諮詢服務,並為製藥公司進行疾病或用藥相關研究。為執行這些研究,該公司建置兩個由法國資訊與自由全國委員會CNIL授權建立的健康資料倉儲:LRX 倉儲(2018年授權,來源為約 14,000 家藥局的資料)以及EMR倉儲(2021年授權,來源為數千名醫師的資料)。法國調查節目《Cash Investigation》播出相關報導後,CNIL收到多名個人與社會團體的投訴,主要針對資料處理過程欠缺透明度的問題,因此對IQVIA及部分合作藥局展開多次現場稽查。根據稽查結果,CNIL懲戒委員會(formation restreinte)於2026年 5月26日對 IQVIA OPERATIONS FRANCE裁處500萬歐元罰款,並公開此裁罰決定;同時發出命令,要求公司在六個月內完成特定違規事項的改正,逾期將加計每日 10,000歐元的怠金。

2.違規行為   
(1)未遵守CNIL授權條款(法國資料保護法第66條):稽查發現實際資料處理作業與授權條件不符,具體包括:兩座倉儲均未建立定期分析連線紀錄的機制,無法有效偵測異常存取行為;EMR倉儲亦未實施多因素身份驗證。此外,EMR倉儲的病患告知文件內容有誤,且缺乏讓當事人有效行使反對權的程序。
(2)未依法告知資料當事人(GDPR 第14條):針對四家合作藥局所進行的稽查顯示,沒有任何一家藥局告知顧客其個人資料已被移交給 IQVIA。由於IQVIA是資料控管者,即便委由藥局代為履行告知義務,最終仍須自行負責確保合規。
(3)在無法律授權框架下自行使用資料法國資料保護法第 66 條):公司曾以LRX倉儲資料為自身利益進行研究,卻無任何法律依據。
(4)軟體設計缺乏預設隱私保護(GDPR第25條):藥局所用的管理軟體,即便顧客已拒絕提供資料,仍會持續將其個人資料傳送給IQVIA

 

3.裁罰理由
     CNIL認定,本案資料並非匿名資料,而僅屬「假名化」(pseudonymous)資料,個人身份仍可透過合理手段重新識別。IQVIA曾援引2025年歐盟法院「SRB 判決」主張資料屬匿名性質,無須適用GDPR,但CNIL指出,IQVIA蒐集大量高度敏感的個人資訊,包含出生年份、性別、就醫記錄、處方內容,以及 EMR 倉儲中的婚姻狀況、子女數、社經地位、診斷、症狀、過敏、體重、身高、脈搏、疫苗接種、檢查結果與病假紀錄等,且每位病患均有唯一識別碼(unique identifier),可追蹤其完整就醫歷程,重新識別風險過高,不符匿名化標準,故仍應適用GDPR規範。綜合考量違規行為涉及健康等敏感個人資料、受影響人數高達數千萬人、公司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以及集團的財務能力,CNIL裁定上述罰款金額,以充分反映違規的嚴重性。

二、法國CNIL發布雲端運算業者GDPR角色認定指引。

1.背景   
     
法國資訊與自由全國委員會CNIL於2026年5月28日發布指引,協助雲端運算業者釐清自身在 GDPR 框架下的法律角色,究竟是資料控管者、共同控管者,還是資料處理者。角色認定不同,在合約義務、資料安全責任及當事人權利行使上都會有顯著差異。

2.服務提供階段之角色認定

  • 客戶通常是資料控管者,因為客戶決定處理目的(例如用CRM系統管理客戶關係)以及主要處理方式(選擇處理哪些資料、刪除資料、本地備份等)
  • 供應商通常是資料處理者,依客戶指示執行資料儲存、維護等作業。
  • 例外情況:如果某些資料處理同時服務於客戶與供應商自己的目的,例如 SaaS 平台使用追蹤器,一方面協助客戶分析網站流量,另一方面也用來改善供應商自身服務,則雙方可能構成共同控制者。

​​​​​​​3.服務改善階段之角色認定

  • 供應商自行決定改善目的與方式,分析多個客戶的使用資料:供應商為控管者
  • 客戶主動要求改善,並指定資料範圍與方式:客戶為控管者,供應商為處理者
  • 雙方共同決定改善目的與資料處理方式:雙方為共同控管者

4.雲端安全責任之區分

  • 指引中特別區分雲端安全中的「Security "of" the cloud/雲端本身的安全」與「security in the cloud/雲端內安全」。前者是供應商為保護其基礎設施、伺服器、網路、作業系統或應用程式所採取的措施,例如資料中心門禁、伺服器維護、安全修補、網路過濾或異常偵測;後者則是客戶為保護其存放於雲端中的資料所採取的措施,例如資料加密、身分與存取管理、備份與權限設定。CNIL 強調,兩者雖可概念上區分,但實務上高度交織:供應商未修補伺服器漏洞,可能使客戶已設定的雙因素認證或存取控制失效;反之,客戶錯誤設定管理介面,也可能擴大整體平台遭攻擊的風險
  • 就「雲端本身安全」而言,若供應商處理其員工資料,例如記錄系統管理員登入帳號、IP、時間與操作紀錄,以便追蹤存取或偵測濫用,通常供應商是資料控制者。若供應商處理客戶使用服務時產生的技術資料,例如管理員帳號、IP 位址、登入時間、操作紀錄等,以偵測異常登入、DDoS 攻擊、惡意程式,原則上供應商也可能是資料控制者,因為此類處理是為了維護整體雲端基礎設施安全,並非依特定客戶指示進行。不過,如果大型客戶在契約中要求供應商採取特定安全設定,例如特定log類型、警示門檻、封鎖 IP 範圍或災難復原計畫(Disaster Recovery Plan),且這些要求影響整體安全管理,則客戶與供應商可能構成共同控制者
  • 就「雲端內安全」而言,通常仍由客戶擔任資料控制者,因為客戶決定其在雲端中處理資料的目的與安全措施,例如是否啟用資料加密、如何設定身分權限、如何安排事件紀錄及備份。供應商若只是提供加密、權限控管、日誌紀錄、備份等工具,並依客戶設定與指示執行,則供應商仍屬受託處理者。整體而言,CNIL強調:雲端場景中不能僅以服務名稱或契約名稱判斷角色,而應回到誰決定處理目的、誰決定必要方法、處理是否服務於單方或雙方利益,以及資料處理是否依特定客戶指示進行,才能正確界定GDPR下各方之角色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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