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每日焦點

【AI法律每日焦點21】 |2026/4/10–2026/4/17

達文西AI法律

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高慶仁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法規動態 ◀

  • 2026年4月10日,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CAC)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定於2026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本辦法係針對具擬人化、情感互動功能之 AI 服務(如虛擬陪伴、AI 聊天機器人、情緒回應型數位助理等)設立專屬合規規範,要求業者對 AI 生成內容、用戶互動模型、資料安全、演算法透明度及運作安全建立治理機制;並應確保使用者能明確辨識互動對象為 AI 而非真人,並採行防止成癮、過度依賴或心理傷害之措施。值得特別注意者為,該辦法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伴侶」或「虛擬親屬」類型之服務,反映中國政府對情感沉浸式 AI 技術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影響之高度關切。

 監理動態  ◀

  • 2026年4月15日,國際非營利組織 ARTICLE 19 與其他 40 個人權及數位權利團體聯名致函歐洲議會,對 AI Omnibus 三方協商談判表達高度憂慮。所謂「AI Omnibus」,係歐盟執委會於2025年11月19日所提出之《人工智慧法》修正提案,名義上為「簡化」既有法規、減輕業者遵法成本,實質上則就高風險 AI 適用時程、透明性義務、個人資料處理基礎等多項核心規範進行調整。該函主張該提案已弱化《人工智慧法》對高風險 AI 系統(含生物辨識)之基本權保障,並呼籲歐洲議會與理事會應完整回復《人工智慧法》原定之透明性義務。次日(4月16日),民主與科技中心歐洲分部(CDT Europe)亦就議會與理事會各自之修正提案提出意見書,尤其反對議會將附件I A 類之受規範產品(含醫療器材、機械、玩具等)整體移至B 類,認為此變動將稀釋《人工智慧法》中針對基本權風險所設之問責機制,且該等變更性質重大,不應逕以「技術性修正」之名義透過Omnibus 程序處理。

▶ 司法動態 ◀

  •  (本週並無重大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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