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快報014】2026年02月09日全球個資保護動態焦點
達文西個資即時快報
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監理動態 ◀
一、拒絕80名破產公司員工資料查閱權:Timegrip公司因「實質控制資料」被認定為資料控制者並遭挪威資料保護局以違反GDPR第15條為由裁罰25萬挪威克朗。
1.事實
挪威資料保護局(Datatilsynet)於 2026年1月16日就Timegrip AS因無正當理由拒絕資料主體行使個
人資料查詢權,違反GDPR第15條規定,裁處行政罰鍰25萬挪威克朗。
本案起因於2020年Enklere Liv Retail AS破產後,其前員工(申訴人)為主張2020年3月16日至24日
間之未給付薪資,依法向破產管理人申請給付,惟破產管理人因無法取得工時資料,請申訴人自行向
Timegrip AS申請查詢其個人工時紀錄。Timegrip AS為Enklere Liv所使用之工時紀錄系統供應商,原以資
料處理者身分,代Enklere Liv處理員工之工時資料。
申訴人遂於2020年6月18日依GDPR第15條向Timegrip AS請求行使個人資料查詢權,請求提供其工時
表副本。惟Timegrip AS於2020年6月23日正式回覆拒絕,主張Enklere Liv破產後,原資料處理契約已終
止,且在未有新資料控制者(如破產管理人)重新簽署資料處理契約前,其無權向任何人(包括資料主體
本人)揭露相關個人資料。
在Enklere Liv破產後,另有約80名前員工提出相同或類似之查詢請求,Timegrip AS均以相同理由拒
絕。於此期間,Timegrip AS持續保存並實際控制該等工時資料之存取、揭露與刪除時點,而破產管理人則
無法取得或指示該等資料之處理。
申訴人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向挪威資料保護局(Datatilsynet)提出申訴,主張 Timegrip AS 無正
當理由拒絕其依法行使個人資料查詢權。挪威資料保護局隨後啟動調查程序。挪威資料保護局於 2026年1
月16日作成裁罰決定,認定 Timegrip AS 於拒絕資料主體查詢請求時,應就其實際控制之個人資料負擔資
料控制者責任,並因未依法提供查詢及資料副本,構成對 GDPR 所保障之資料主體權利之侵害,而對其裁
處行政罰鍰25萬挪威克朗。
2.違規行為:
挪威資料保護局認定,Timegrip AS在Enklere Liv破產後,實際上已成為對系爭工時資料具有實質控制
權之資料控制者,理由在於:
- Enklere Liv破產後,無任何其他主體得實際決定資料之保存、利用、揭露或刪除。
- Timegrip AS自行決定資料保存期間、是否提供資料、以及提供之條件。
- Timegrip AS亦拒絕依破產管理人之指示交付資料,顯示其已不再僅是被動執行指示之資料處理者。
在此情況下,Timegrip AS 卻仍以「僅為資料處理者」、「無資料控制者存在」為由,拒絕回應資料主
體依GDPR 第 15 條提出之查詢請求,亦未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副本,已違反GDPR第15條第1項資料主體之查
詢權及GDPR第15條第3項提供個資副本之義務。
挪威資料保護局並明確指出,若資料處理者於無指示下仍持續處理並控制資料,即應依GDPR第28條第
10項,被視為資料控制者,須負擔法定義務。
3.裁罰理由
挪威資料保護局綜合GDPR第83條第1項及第2項各款因素,認定本案有必要科處行政罰鍰,理由摘要如
下:
(1)侵害基本權性質嚴重
查詢權係資料主體行使其他個資權利之前提,屬 GDPR 核心權利。本案中,Timegrip AS明知申訴人及其
他員工係為主張工資而請求資料,仍拒絕提供,對處於經濟弱勢之勞工影響重大。
(2)影響人數眾多
本案並非單一個案,而是約80名前員工之查詢請求均遭一致性拒絕,具制度性、結構性影響。
(3)故意違法
Timegrip AS明確知悉其係主動拒絕資料主體之請求,縱其主張係基於錯誤法律見解,仍不構成可原諒之
法律錯誤。對於以處理個資為核心業務之公司而言,應可合理期待其理解資料控制者/處理者之基本區
分。
(4)未採取即時補救措施
Timegrip AS自始至終未向資料主體提供資料,亦未採取任何補救措施以降低對資料主體之不利影響。
(5)衡酌比例原則
監管機關亦考量本案行政程序歷時較長,且違規行為發生於數年前,最終將原擬裁罰金額大幅調降,決定
裁罰25 萬挪威克朗,以兼顧有效性、相當性及嚇阻性。
▶ 新聞動態 ◀
一、隱私與國安的紅線之爭:瑞士《郵政及電信通訊監控條例》VÜPF修法引發無差別監控與人權寒蟬效應爭
議
1.案件背景
瑞士政府近年研議修正《郵政及電信通訊監控條例》(VÜPF: VÜPF:Verordnung über die
Überwachung des Post- und Fernmeldeverkehrs),擬擴大電信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資料保留義務。依
修正方向,電信業者、網路通訊服務、即時通訊軟體及VPN等服務提供者,將被要求長期保存使用者的通
訊元資料(communications metadata),包括IP位址、連線時間、位置資訊及使用者識別資料,並於特
定情況下提供予執法或情報機關使用。
此一修正草案引發國內外高度關注。2025年底至2026年初,包含European Digital Rights(EDRi)
在內的19個國際與瑞士本地公民社會與人權團體,聯名致函瑞士聯邦司法與警政部,公開呼籲撤回或實質
修正該資料保留制度。同時,國際科技與隱私媒體TechRadar亦報導此一爭議,指出該提案已被多個隱私
權與數位權利團體視為對基本權利的重大威脅。
2.主要爭議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瑞士政府是否得以「維護治安、刑事偵查及國家安全」為由,對所有使用者一
體適用、未經區分的通訊資料保留義務。爭議重點包括:
- 是否對人民的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權造成過度干預?
- 該制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 是否對言論自由、思想自由與結社自由產生寒蟬效應?
- 是否影響瑞士在國際間,特別是與歐盟之間的資料保護適足性地位?
3.核心反對理由
(1)無差別資料保留侵害隱私與個資基本權
公開信指出,草案要求服務提供者對所有使用者,不論是否涉及任何犯罪嫌疑或具體風險,一律保存通訊
元資料,屬於典型的「廣泛且無差別的資料保留」。此類制度已多次被歐洲司法實務認定為對隱私權與個
人資料保護權的嚴重干預,難以符合民主法治國家對基本權利限制的要求。相較於僅針對特定對象或個案
所採取的資料保存命令,全面性資料保留欠缺具體風險基礎,也未能證明其不可替代性。
(2)對民主社會造成寒蟬效應
公民社會團體及相關新聞均指出,長期且全面的通訊監控,將使人民在使用加密通訊、匿名服務或 VPN
時,產生「隨時可能被監控」的心理壓力。此種寒蟬效應不僅影響個人行為,更可能削弱民主社會中公共
討論與批判的空間。
(3)增加資安風險
反對團體亦指出,強制保存大量通訊元資料,將迫使業者建立高度集中的敏感資料庫。此類資料庫本身即
成為駭客攻擊與內部濫用的高風險目標,一旦發生外洩或遭濫用,對使用者隱私與安全將造成難以回復的
損害。
(4)可能衝擊瑞士的國際資料保護地位
公開信特別警告,若瑞士進一步擴大無差別的資料保留制度,將可能背離歐盟長期建立的基本權利與資料
保護標準,進而影響瑞士目前所享有的歐盟「資料保護適足性」地位。一旦適足性受到質疑,將對瑞士企
業與歐盟間的個人資料跨境流通造成實質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