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快報012】2026年01月16日全球個資保護動態焦點
達文西個資即時快報
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監理動態 ◀
一、個資外洩代價高!法國電信業者Free違反GDPR,遭重罰4200萬歐元
1.事實
法國資訊自由委員會(CNIL)於2026年1月13日就法國電信業者FREE MOBILE與其母公司FREE發生之重大
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分別裁罰2,700 萬歐元及1,500 萬歐元。
本案源於2024年10月的一起資安攻擊事件,駭客成功入侵FREE與FREE MOBILE的資訊系統,取得約
2,400萬筆用戶合約相關個人資料。外洩資料內容包含用戶之身分識別資訊,且部分資料涉及銀行帳號(IBAN)
等高度敏感之財務資訊,對資料主體可能造成重大風險。
事件曝光後,CNIL收到超過 2,500件申訴,因此啟動調查與監督程序,並對兩家公司之資訊安全措施與
資料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檢視。
2.違規行為與裁罰理由:
(1)未採取適當技術與組織措施確保資料安全(違反GDPR第32條)
CNIL認定,FREE與FREE MOBILE 未依其所處理資料之性質、敏感程度及潛在風險,採取適當且足
夠的資訊安全措施:
- 遠端存取(如 VPN)之身分驗證與防護機制設計不足
- 欠缺有效的入侵偵測或異常行為監控機制
- 整體資安防護水準,未與其處理之大量且敏感個人資料相匹配
CNIL 指出,雖然GDPR不要求達到零風險,但資料控制者仍負有義務,採取合理可行之措施,以降
低資料外洩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
(2)未依規定完整告知資料主體資料外洩事項(違反 GDPR 第 34 條)
兩家公司雖以電子郵件通知受影響用戶資料外洩事件,惟通知內容未完整載明 GDPR所要求之必要
資訊,例如:
- 外洩事件可能造成的具體風險
- 建議資料主體可採取之防範或自我保護措施
- 清楚說明聯絡窗口或後續協助方式
CNIL 認為,此種通知方式不足以使資料主體充分理解資料外洩事件影響,亦不利其即時採取因應行
動。
(3)未遵守資料保存期限與最小化原則(僅針對Free Mobile) (違反GDPR第5條第1項第(e)款)
就FREE MOBILE部分,CNIL另認定其未依法落實資料最小化與保存期限管理原則:
- 對於已終止契約之用戶,仍長期保留其個人資料
- 欠缺明確、可執行的資料刪除或定期清理制度
- 無法提出繼續保存該等資料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3.裁罰理由
(1)外洩資料性質高度敏感
本案涉及資料不僅數量龐大,且包含IBAN等金融資訊,一旦遭不法利用,極可能造成詐欺、財產損
失或身分盜用等嚴重後果。
(2)受影響人數眾多
外洩資料規模達2,400萬筆,並造成大量申訴,顯示其影響範圍廣泛,對資料主體權益造成實質威
脅。
(3)資安水準不符合公司規模
CNIL特別指出,FREE集團屬大型電信業者,具備相當資源與技術能力,卻未建立與其業務規模相當
的資安與個資治理機制,可歸責程度較高。
(4)附加限期改善義務
除金錢裁罰外,CNIL並命令FREE與FREE MOBILE於3個月內完成資訊安全措施之強化;FREE
MOBILE另須於6個月內建立完善資料保存與刪除制度。
▶ 司法動態 ◀
一、歐洲人權法院認證,稅務機關逕調銀行資料構成《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私人生活權之侵害
1.事實
本案兩位聲請人Ferrieri與Bonassisa,均為義大利籍自然人。義大利稅務機關(Agenzia delle Entrate) 於
進行稅務查核時,依據國內法規定,直接向銀行調取聲請人特定年度期間之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及其他
可追溯之金融往來資訊。
該等資料調取行為係經稅務機關內部主管核准後,逕向金融機構發函要求提供,並未事前通知聲請人,
也未經法院或獨立機關審查。聲請人亦無法即時對該措施提起司法救濟,只能在未來稅捐處分作成時爭執。
聲請人主張,上述措施構成對其《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所保障之私人生活權(包括財務隱私)之不當干
預,且義大利法制欠缺足夠之法律明確性與程序保障。
2.爭點:
(1)稅務機關為稅務查核目的,調取納稅義務人之銀行資料,是否構成對私人生活權之干預?
(2)該等干預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第2項所要求之「依法為之(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3.法院判決理由
(1)稅務機關調取聲請人銀行資料,已構成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所保障私人生活權之干預
歐洲人權法院一貫見解認為,稅務機關自銀行文件所取得的資訊,無論是否屬於敏感資料,均屬於個
人資料的一環。此類資料不僅可能涉及個人私生活,也可能涵蓋其專業或商業活動,原則上亦不應被排除
於「私人生活」的保護範圍之外。公權力機關查閱或調取個人銀行帳戶資料,本身即構成對私人生活權的
干預。因此,在本案中,稅務機關存取聲請人銀行資料的行為,已干預其受公約第8條所保障之權利。
(2)未符合「依法為之」之要件
法院重申,干預行為欲符合「依法為之」之要件,除須具有國內法依據外,相關法律尚須符合一定品
質標準,包括可及性(accessibility)、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及與法治原則相容。
法院認為,僅就立法條文所載之條件觀之,尚不足以有效界定行政機關裁量權之範圍。法律僅概括以
「為評估納稅義務履行情形」作為調閱銀行資料之依據,實際上賦予稅務機關不受限制之裁量權。
儘管稅務機關曾透過行政函令訂定若干補充標準,惟義大利最高法院之判例已明確指出,相關授權並
無須附具理由說明。此一實務結果,導致行政機關行使權限時無須說明理由,形同享有不受限制之裁量
權。
就是否具備充分之程序保障部分,法院檢視政府所提出之三項救濟途徑:向稅務法院提起救濟、向民
事法院提起訴訟,以及向納稅人保障官(Taxpayer’s Guarantor)申訴。法院認定,上述途徑均不足以構成
有效之事後司法或獨立審查機制。尤其聲請人向稅務法院提起救濟,須以稅務機關是否實際作成課稅處分
為前提,而該處分往往可能於稽查後數年始行作成。至於民事法院途徑,政府未能提出相關判例佐證其可
行性;而納稅人保障官所為之決定,不具拘束力。
(3)綜上,歐洲人權法院認定本案已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理由在於相關干預行為並非「依法為
之」。此外,法院指出,義大利應採取一般性措施,使其立法與實務符合本判決之意旨,特別是應具
體界定得調閱納稅人銀行資料之情形與條件,並設置有效之司法或獨立審查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