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快報

【個資法即時快報002】2025年11月07日全球個資保護動態焦點

達文西個資即時快報

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監理動態 ◀

  • 歐盟資料保護監督機關(EDPS)發布人工智慧系統風險管理指引
    ​​    ​​​歐盟資料保護監督機關(EDPS)於2025年11月11日發布人工智慧系統風險管理指引(Guidance for risk Manage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該指引旨在指導歐盟各機關(EUIs),於開發、採購及部署處理個人資料的人工智慧(AI)系統時,應如何識別並降低其對個資主體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隱私和資料保護)造成的重大風險。
         該指引主要包含以下重點:

 

  • 愛爾蘭個資保護委員會(DPC)介入AI訓練中的個資使用,LinkedIn承諾調整並接受持續監管
         愛爾蘭個資保護委員會(DPC)於2025年11月7日發表聲明,針對LinkedIn擬使用歐盟(EU)用戶個資來訓練其生成式AI模型一事表達關切。LinkedIn原預計自11月3日起,使用歐盟用戶的公開貼文、個人檔案等資料來訓練其生成式AI模型,在DPC介入並指出潛在的個資保護風險後,LinkedIn已同意對其計畫採取下列調整措施:
  1. 提升透明度與用戶個資控制權:提供更清楚的通知,使用戶了解 LinkedIn 將如何處理其個資以訓練AI模型,並提供用戶行使退出權(opt-out)的機制。
  2. 限縮資料使用範圍:減少 LinkedIn 用於模型訓練的個資,包括限制所使用的特定資料類型,並縮短資料擷取的時間範圍。
  3. 強化未成年人保護:採取更完善的措施,避免18歲以下LinkedIn用戶的個資被用於AI模型訓練。
  4. 過濾敏感資料:導入更完善的用戶保護機制,例如建立過濾器,以避免蒐集用戶在特定LinkedIn頁面或群組中分享的潛在敏感內容(如工會相關資訊)。
  5. 提供合規文件:遵循GDPR規範,提供更詳盡的風險評估及相關文件,如「合法利益評估」(Legitimate Interest Assessment)、「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與「相容性評估」(Compatibility Assessment)。
        DPC強調,儘管LinkedIn採取的措施暫時緩解DPC的疑慮,使其決定暫緩進一步的監管行動,但這並不代表DPC肯認LinkedIn的做法已完全符合GDPR規範。DPC將持續監管LinkedIn的合規情形,並要求LinkedIn必須於開始處理資料後的五個月內提交一份報告,以評估其保護措施的成效。

 

司法動態 ◀

  • 電子隱私指令優先!歐盟法院Inteligo案釐清:電子隱私指令的「軟性同意」為特別法,無需適用GDPR第6條
    事實:Inteligo Media是一家線上新聞出版商(avocatnet.ro),推出「Premium服務」系統,用戶可以免費註冊一個帳戶。註冊後,用戶每月可免費閱讀額外的文章(從免費6篇增加到8篇),並且會透過電子郵件收到「Personal Update」的每日免費電子報,用戶在註冊時可以勾選「我不想收到『Personal Update』」的選項。用戶收到的每封電子報也都包含「取消訂閱」(UNSUBSCRIBE)按鈕。羅馬尼亞個資保護機關(ANSPDCP)以Inteligo Media在未取得 4,357名用戶明確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其個資(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Personal Update」電子報,違反GDPR第6條為由對其裁罰。Inteligo Media則抗辯其行為符合《電子隱私指令》第13(2)條的「軟性同意」。
    爭點:
  1. Inteligo Media發送免費電子報的行為,是否構成「銷售」?儘管用戶是「免費」註冊帳戶,但其電子郵件地址是否能被視為在《電子隱私指令》第13(2)條所指的「銷售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取得的?
  2. Inteligo Media發送免費電子報的行為,是否構成「直接開發」?發送這類包含新聞摘要和文章連結(部分文章需付費)的電子報,是否構成第13(2)條所指的「為類似產品或服務進行直接開發」(direct prospecting)?
  3. 法律基礎的競合: 如果該行為確實符合《電子隱私指令》第13(2)條的豁免條件,控制者(Inteligo Media)是否還需額外滿足GDPR第6(1)條所列的合法事由?

歐盟法院判決重點​​​​​​​:

  1. ​​​​​​​免費註冊仍構成「直接行銷」(direct marketing)
    歐盟法院認為,雖然用戶是免費創建帳戶,但此項免費服務,如提供額外文章和電子報具有廣告目的,旨在推廣Inteligo Media提供的完整訂閱付費內容,因此,提供免費服務的成本被吸收至付費內容價格中。亦即經濟上的對價關係並不侷限於金錢,行銷策略價值亦屬之,故此種間接報酬符合《電子隱私指令》第13(2)條中「直接行銷」的概念​​​​​​​。
  2. 寄送電子報構成「直接行銷開發」(direct prospecting)
    法院認定,即使電子報包含新聞摘要等資訊性內容,其目的仍是為了鼓勵用戶使用該網站並最終訂閱付費內容,具有推廣付費內容的「商業目的」,故寄送電子報構成《電子隱私指令》規定的「為類似產品或服務進行直接行銷開發」。
  3. e-Privacy Directive第13(2)條優先於GDPR第6條​​​​​​​
    法院指出,根據GDPR第95條,當《電子隱私指令》2002/58已經針對特定情況制定具體規定時,則GDPR不應施加額外義務。因此,在電子行銷的情境下,若資料控制者(Inteligo Media)的行為已遵守《電子隱私指令》第13(2)條的「軟性同意」規範,亦即電子郵件是在提供服務時收集、行銷內容與相似服務相關、且在收集及每封訊息中都提供清楚、免費的退出選項,則控制者便無需再額外滿足GDPR第6條關於合法事由(如取得用戶同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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