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快報

【個資法即時快報005】2025年11月28日全球個資保護動態焦點

達文西個資即時快報

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監理動態 ◀

  • 印度《DPDP數位個資保護規則》2025正式上路:企業核心義務、用戶權利與高額罰則解析
    ​​    ​​​印度政府在 2025/11/14公布《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Rules, 2025》(數位個人資料保護規則),作為2023年通過之《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DPDP Act)(數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重要授權細則。
         該規則主要包含以下重點:

1.資料受託人(Data Fiduciary,即企業)的核心義務

  • 透明度與通知義務:資料受託人必須提供清晰且詳細的通知(Notice),說明收集哪些個人資料、處理資料的目的以及如何行使權利。該通知必須獨立於其他文件,使用易懂的語言,並在向資料主體請求同意時,或在獲得同意後盡快提供。
  • 資料最小化與刪除:資料受託人必須確保僅收集執行指定目的所需的最小資料量。除非法律要求保留,否則在達到指定目的或資料主體撤回同意後,資料受託人必須刪除其持有的個人資料。若用戶帳戶閒置時間超過一年,則必須在48小時的預先通知後,刪除其個人資料。
  • 個資外洩通報:發生資料洩露時,必須立即通知印度資料保護委員會(DPB),通知必須在72小時內提交詳細報告,同時立即通知受影響的資料主體。

2.資料主體之權利

  • 同意與撤回:資料主體有權給予、管理或隨時撤回其同意。
  • 獲取資訊權:用戶有權要求提供關於其資料處理活動的摘要資訊。
  • 更正和刪除權:用戶有權要求更正、更新或刪除其資料。
  • 申訴權:用戶有權向資料受託人、同意管理員(consent managers)或資料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

​​​​​​​3.特別規定

  • 同意管理員(Consent Managers):係經委員會(DPB)註冊和監管的中介機構,負責管理資料主體的同意。
  • 兒童資料處理: 處理兒童(18歲以下)的個人資料需要其父母同意,並要求核對父母身分。
  • 重要資料受託人 (Significant Data Fiduciaries, SDF):委員會(DPB)可以指定符合特定門檻的實體為SDF,這些實體必須承擔額外義務。額外義務包括:任命資料保護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任命獨立審計師、並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

​​​​​​​4.罰則

 

  • 西班牙AENA人臉辨識計畫遭重罰1,000萬歐元:DPIA不合規、違反個資最小化原則

事實
     西班牙機場管理局(AENA, S.M.E., S.A.)推動「臉部辨識計畫」(PRF),在機場通道、登機門及自助行李託運處使用人臉辨識系統,作為乘客自願使用的替代方案,目的係為確保安檢過程的安全性與效率。此系統涉及處理高度敏感的特殊類別生物識別資料,以及其他個人資料。AENA聲稱其處理行為已依GDPR第9.2條a款取得乘客的「明確同意」,且仍保留傳統人工檢查選項。該計畫從2019年開始試用,持續運作至2024年6月,總共有62,054名乘客註冊使用。

       2025年11月6日,西班牙個資保護監管機關(AEPD)做出裁決,對AENA處以 1,000 萬歐元罰款,並要求AENA 在完成合規的「個資保護影響評估」(DPIA)前,必須停止所有涉及生物識別系統的個資處理活動。​​​​​​​

違規事實

1.違規行為涉及特殊類別的生物識別資料,其固有的高風險和侵入性,屬於應受到嚴格保護的個資類別之一。

2.AENA經過AEPD兩次指正其DPIA需改善之處後,仍繼續並擴大實施該高風險處理活動,此舉構成「嚴重疏忽」。

​​​​​​​3.AENA的核心業務與大量的個資處理緊密相關,且違規行為持續時間長,受影響人數超過6萬人。

4.AEPD 最終決定處以1,000萬歐元罰款,並確認暫時中止人臉辨識系統的措施,直至AENA重新完成一份符合GDPR第35條規定的DPIA。AEPD強調,由於傳統人工檢查方式仍持續運作,維持中止人臉辨識系統的決定並不會對乘客造成不利影響。​​​​​​​

 

司法動態 ◀

  • Meta 涉不公平競爭及違反歐盟GDPR,遭西班牙法院判罰近5億歐元

事實:

     西班牙馬德里15號商事法院審理由87家西班牙數位媒體公司(AMI)對Meta Platforms Ireland Limited提起的訴訟。原告指控Meta在2018年5月25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在Facebook和Instagram上進行個人化廣告業務時,違法處理數百萬用戶的個人資料,違反歐盟GDPR,此舉使Meta獲得了重大競爭優勢,對於在數位廣告市場中守法的西班牙數位媒體構成《反不公平競爭法》第15.1條所稱的不公平競爭,原告因此要求Meta賠償其所損失的廣告收入。2025年11月20日西班牙法院對META判罰4.79億歐元。

爭點:

1.Meta的行為是否構成《西班牙反不公平競爭法》(LCD)第15.1條規定的「藉由違反法律獲得競爭優勢」的不公平行為?

2.Meta 在2018/05/25至2023/07/31期間用於其行為廣告的資料處理是否符合GDPR第6.1條b款和f款?

3.Meta違法處理個資所獲得的競爭優勢是否為重大(Significativa),且是否與原告的損失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重點:

1.Meta之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

Meta 在線上廣告市場的行為被認定為不公平(desleal),原因是其處理Facebook 和Instagram用戶資料以進行個人化廣告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2.Meta 違反GDPR規定

  • Meta對個人資料進行的過度廣泛、長期且具高度侵入性的處理行為,法院認定無法適用GDPR第 6.1條b款「履行契約」或f款「合法利益」的法律基礎。
  • Meta未區分資料的性質,包括特殊類別資料如政治立場、性傾向等,進行廣泛且無差別的資料收集,違反GDPR第5.1條c款的資料最小化原則。
  • Meta未能清楚告知用戶資料處理的目的和法律依據,造成資訊不對稱,違反GDPR第5.1條a款的合法性、公正性及透明度原則。

3.Meta違法處理個資獲得重大競爭優勢,且與原告之損失間存有因果關係。

由於Meta違法存取和處理數百萬用戶的龐大個資,並蒐集遠超過數位媒體所取得的用戶個資,使其能夠提供更精準、更有效的進行個人化廣告,從而獲得重大競爭優勢,其違法行為與原告之損失間存有因果關係。

  • 反壟斷調查查扣電郵是否需事先授權? 歐盟法院佐審官提出意見
    1.事實:葡萄牙的競爭法主管機關(Autoridade da Concorrência)在進行反壟斷調查時,查扣了涉案公司員工的電子郵件。涉案公司(IMI、Synlabhealth II和SIBS)主張,這種做法侵犯了《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7條所保障的「通訊隱私權」。
    2.爭點:競爭法主管機關在進行反壟斷調查時,是否需要「事先」獲得法院授權才能查扣員工的商業電子郵件?
    3.歐盟法院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意見:不需要事前司法授權,前提是該國法律必須提供充分且有效的「事後司法審查」(ex-post judicial review)機制,以防止濫權與專斷。競爭法主管機關查扣商業電子郵件的行為,涉及在反壟斷調查中,針對公司查扣專業工作電子郵件。佐審官認為這種干預較輕微,僅係附帶且零星收集個人資料,不會描繪出完整的私生活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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