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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新聞-「個資法 10月1日上路」

個資法在民國99年5月修正公布,但迄今未施行。外界認為個資法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太嚴苛、第54條規定告知義務溯及完成的1年時限不合理等,法務部已提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8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已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新版個資法,媒體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醫療、基因、性生活等個人資料,原則上可不需告知當事人;非公務機關使用或處理個人資料,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且使用該資料有比保護資料更重大利益,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

民眾使用網路方面,法務部說,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如果屬於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目的範圍內,依個資法相關規定可排除適用,回歸民法適用。

節錄自【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0日電】全文網址:http://tw.news.yahoo.com/%E5%80%8B%E8%B3%87%E6%B3%95-10%E6%9C%881%E6%97%A5%E4%B8%8A%E8%B7%AF-075210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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