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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新聞-「奇怪耶地政司/所有權人住址不防「露」」

「為什麼房仲會知道我的姓名和住址,寫信來要我賣房子?真是太可怕了!」

土地建物第二類謄本讓所有權人姓名與住址「全都露」已引發強大民怨,監察院也介入調查。但內政部地政司經半年開會後卻指出,「住址」非個人資料保護範圍,且依土地登記公示原則,辦理都市更新等事項若未能取得權利人登記資料,會造成交易不確定性及付出較高交易成本,權衡利弊輕重,仍維持原作法。

人權律師痛批 不動產公示遭扭曲

對此,人權律師賴中強痛批,「住址」當然是個資保護範圍,政府單位扭曲不動產公示制度的意義,成為幫建商、仲介服務的政府,完全不顧人民的權益與感受,太離譜。

賴中強指出,不動產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保障交易安全,只要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人姓名是否相符即可,根本不需要揭露其戶籍或通訊地址,不動產所有權人有不受侵擾的自由。

節錄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全文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12/today-taipei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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