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重磅】個資法不違憲!個資保護專責機構即將建立! 聽聽大法官怎麼說?

您知道健保資料庫導致個資法被聲請釋憲嗎?

 

健保資料庫廣納全國民眾醫療個資,對於發展醫療技術具有重要研究價值。但這些資料能否由主管機關直接依職權釋出予研究機構利用?各界卻有不同意見。各方對此問題攻防近10年,爭議焦點從釋出研究的「適法性」,延伸到個資法規範的「合憲性」,最後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於今年4月26日舉行言詞辯論,主管機關邀請本所所長葉奇鑫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向大法官提出個資法學術研究條款之合憲性分析。

 

今(8月12日)日下午3時,憲法法庭對本案宣誓判決,要點如下:

  • 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學術研究條款」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尚屬無違,未抵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於宣判之日起三年內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 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建置健保資料庫並對外提供利用人民健保資料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監督等重要事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律欠缺明確規定,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宣判之日起三年內修正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將人民健保資料提供其他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宣判之日起三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利用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完成制定或修正,當事人得請求停止目的外利用。

 

據此,個資法作為個資保護之普通法,允許資料目的外利用於公益研究目的之規範並未違憲,但將相關資料建立研究資料庫,須以其他特別法明定其重要事項,並保障個資當事人之事後退出權。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個資保護法制的層級化體系更加明確,而釋憲申請人之退出權訴求也在特別法層面得以實現。

 

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尚無獨立個資保護機關,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尚不完備,須於三年內檢討完善。因此,我國將結束個資保護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而治之的狀態,邁入個資保護專責機關的新時代。

 

●    想知道本案更多資訊?點此直擊憲法法庭言辭辯論,閱讀本案判決全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89&id=340695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56。  

 

●    想要快速掌握我國個資法全貌?

點此直達達文西個資法心智圖:https://www.davinci.idv.tw/download

 

●    想要瞭解國外個資保護專責機關是怎樣運作?

點此取得本事務所受主管機關委託翻譯之歐盟GDPR主責監管機關(LSA)指引中英對照全文:

https://www.ndc.gov.tw/nc_1871_33723

更多詳情請洽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
service@davinci.idv.tw